呼和浩特金融诈骗辩护律师

法律咨询热线

16502126789

网站介绍

张宇轩-呼和浩特金融诈骗辩护律师照片展示

张宇轩律师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北京市盈科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1501200911988617

  • 联系电话:

    16502126789

  • 联系地址:

  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8号供销合作社三楼

您的位置: 首页 专长领域
刑事诉讼法(2018修订)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、三款规定: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、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。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、控告、举报,都应该接受。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,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,并且通知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;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,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,然后移送主管机关。根据这一规定,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,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,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。
Tag: 刑事控告律师, 刑事控告律师